2004年1月我在安徽省桐城市与一家房地产公司(A公司)签定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当时对方说办理银行按揭不需要提供担保(口头说),当我把所有办理按揭资料提供给对方后,一个多月也未办成,最后对方说银行必须要本地的公务员担保才行,因我是外地人,想尽办法也找不到担保人。购房合同中有一点对我不利,当时听信他们说不要担保,以为可以顺利办成,没在意,事后看到有一条:如果银行按揭不能办理,购买人需一次性付全部购房款。此款我经济上根本无法接受。到5月A公司通知我他们的售楼业务已全部委托当地的一家房产公司(B公司)办理,我已交的首期款已全部转到B公司帐上(只是口头说明,我没有拿到书面文件),此后我找B公司,他们说让我回去重新和他们签定购房合同,但仍旧要找担保人,我实在找不到担保人,所以也没有回去。7月初B公司通知我说如果我不能提供办理按揭的资料,让我写一份委托书,委托他们销售此房,口头承诺在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内会销售出去,退款给我。我说协议解除原合同,让他们直接退款给我,B公司不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