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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三十几年的家庭锁事纠纷,特别是近十年三个女儿婚姻继承问题产生的矛盾更激烈。大女儿、二女儿的婚姻都属于双方继承,但后来男方认为都是女方主张嫁出去,女方在受到委屈时还长期被他打,伤痕累累。为了避免挨打,近些年也长期借故在女儿家住。每次回夫家都会因犯口舌而吵架挨打(目前女方很怕会被男方打死)。在长期亲戚的调解无效下,双方签下《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女方愿意放弃所有财产、三个女儿赡养母亲的费用等)。次日,夫妻双方前往当地民政厅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厅的负责人说他们只负责调解无权受理离婚,请他们去法院办理。因男方不愿意去法院,女方也认为不是经济解决不了也就不想去法院再扩大影响。但要求民政厅给受理。经过当地居委会及民政厅的调解,男方认错,但女方死活也不肯与他一起生活,说是民政厅不给受理,就按《离婚协议书》私下执行。但男方不肯,他认为一个人生活等于什么都没有,认为是女方破坏了他整个家庭,也认为是大、二女儿破坏了他的婚姻。因此,他限定在七天内要求大、二女儿带其母亲回当地离婚,要不她们就会有生命危险。

证券投资
2004-07-17 0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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