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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必须要评估作价吗

知识产权
2020-07-08 16:00:4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协议或者评估。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需要验资,但是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因此对发明预期所能获得专有地位的评估也不可或缺。如专利保护的范围与强度、使用专利的自由度、监测侵权的能力、承担诉讼的能力等。如果通过专利申请把技术方案公开后,却很难监测到其他人的产品或系统中用到了自己的方案,或者监测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那么即便是技术上非常领先可以获得很宽保护范围的一个发明,也不建议进行专利申请,用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可能更合适。  专利技术的开发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实施的成本和周期,是专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在申请阶段就需要了解其状态:是只有一个概念,还是可进行实践,或是可以进行生产。如果只是一个概念,那么要在产业界得到应用可能还需要持续投入,对其进行二次开发。  对将要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评估的目的是更早更好地掌握技术的商业潜能,如定义产品的能力、预期的需求、最终用户的身份、市场大小以及成熟度等。是许可给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还是为了获得风险资本,或是自己实施防止竞争对手的追随。这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并且需要专利工作者与市场、销售、技术人员通力合作。如果得出的结论是积极的,那么在申请专利时投入优质的资源,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部署完整的专利组合,并有选择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都将是有价值的投资。  此外,由于专利的申请和维护都需要支出,尤其是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因此财务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包括研发成本、专利成本、预期的许可使用费收入、获得资助进行后续研究的可能性、产品成本分摊等。事实上,有时候成本分析的结果可能是相比自己申请专利,获得他人的专利许可更经济。因此,也可以通过引进专利并消化吸收再创新,缩短差距、增强竞争力、避免风险,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   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 你好: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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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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