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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7月7日出具)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2004年6月11日10时50分,勉康线92 Km+80m,阴天。当事人基本情况:甲:张**,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勉县勉阳镇民主街居委会阀门企业总公司工人,现从事经营生意。系甘K06788号农运肇事车操作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甘K06788号农用车现车主之一)。乙:李**,女,生于1978年4月,汉族,甘肃省康县**乡村民,系甘K06788号农用车乘车人。李**,男,31岁系李**丈夫,乘车人。丙:王**,男,34岁,系甘K06788号农用车主雇佣驾驶人(持B照),现住勉县勉阳镇,田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丁:靖**,男,31岁,系甘K06788号农用车,甘K06788号农用车主要车主之一。乖车人。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河北省秦**市海港区西环铁路一局一号,机动车驾驶人王**(现住勉县勉阳镇田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持B照)驾驶现车主勉县勉阳镇苍台村靖**、张**、赵**的甘K06788号“福田”农用车(该车原车主汤选中转买给陈**至现车主靖**、张**、赵**均未过户。2004年度审验车主为陈**),于2004年6月10日20时许,空车载乖车人,张**、靖**、李**、李**由康县**乡向勉县方向行驶,6月11日凌晨1时许,该车行至309省道勉康线92K m+80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后即停放在公路行驶方向右边。当日上午10时许,该车由王**、张**修理,李**在驾驶室内休息,10时40分,王**在车内修车,张**站在该车驾驶室左侧路上发动该车,造成车辆由路右侧滑行,驶出路外翻 下5米深的坎下河坝,张**、李**、王**三人随车翻下河坝,致张**在现场死亡,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受伤,甘K06788号车严重损坏。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系甘K06788号车农用车主之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修车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承担倒全部责任……的规定,张**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靖**、李**、驾驶人王**无责任。

知识产权
2004-08-06 09:47: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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