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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廉租房可以购买吗

房产纠纷
2020-08-20 14:47: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从政策上而言,是允许进行购买的。毕竟廉租房的初衷,就是以购、租、补的形式,来帮助特定的群体。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进行购买。但是因廉租房牵扯地方财政,导致廉租房政策在实际实施中,有诸多的问题。而廉租房的物权,是完全属于政府的,我们只拥有使用权。
  •   申请廉租房需要满足7个条件。市民可去户口所在社区申请,如果审核通过,就可以申请到廉租房。    申请廉租房需要有以下7个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2、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人在本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成员居住两年以上;  3、家庭人均月收入608元以下,现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5、在房改和拆迁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和货币补偿安置;  6、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未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7、未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局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私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   根据我国对租房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租赁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廉租房的凭证获取体程序:  1.登记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房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房登记备案手续。申请租房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房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4)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5)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二)拥有廉租房有获得的凭证证明为——《房屋租赁证》  租房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房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我国在保障廉租房建设方面,还是比较具体的,如果你想了解其他保障房方面的内容,例如经济适用房、廉价房、公租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的相关区别,可以咨询相关房地产的律师。
  •   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2009年《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对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范。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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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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