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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承包项目后,发现基础设施严重不全,导致我们的经济还在受到损失,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能够解决 您好,我们村建成一个扶贫项目(蔬菜大棚)在我们承包后发现基础设施严重不全,包括排水道和水井的建造不全,导致我们(承包方)的经济受到严重损失,而这些设施的建造时间还未超过半个月,经过消息的确认,当时政府的基础设施(排水道和水井)的扶贫资金在8万,但是由于村级建设是豆腐渣工程,只用了大概两万,而村支部领导却对此事不管不问,导致我们的经济还在受到损失,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能够解决

合同纠纷
2020-06-03 05:12: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按组织管理方式分为:传统自主项目管理方式、各类委托专业项目管理方式以及各类特许经营和融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后二者符合现代项目管理专业化、社会化以及多元化融资的要求,将在服务招标项目中介绍。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类:1)施工承包方式;2)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
  • 首先要获知招标信息,然后找一家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商量用对方的资质,然后商量好管理费这家企业要收多少,一般5%。然后到招标单位报名拿图纸,以及看施工现场,并确定招标时间,但要缴纳风险金。完了就是作预算,制作好报价单和投标书,然后把投标书投上去,等待回应。
    如果中标了就把合同签了,就可以买材料以及组织人员施工了,最好给工人买上工伤保险。
  •   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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