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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以前,我爸爸曾是一分公司副经理。去总公司开会,午饭后喝酒打架。被人打伤一只眼睛,造成一只眼睛失明,罪犯已判刑。在判刑时可能法院有鉴定。医疗费总公司担负一半。剩余部分由分公司处理。 当时我父亲与分公司经理有矛盾,更谈不上认定为工伤。以至于至今没有处理。我父亲在7年前早已下岗,只拿公司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全靠母亲挣钱。我现在还在上学,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认定为工伤?(还是找一下现在的领导处理一下好)现在公司都要求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在解除合同之前等到经济赔偿?还请告诉我法律认定工伤时效为多长时间?

债权债务
2004-07-11 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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