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舅妈于1987年结婚,婚后直到2002与我外公外婆住在一起。在1987-2002年这段时间内,他们所居住的房子是根据《萍乡钢铁
厂房产管理条例》(1990)14号文件精神,以我外公的工龄计算积分和当时的家庭人口而分得的大户福利房,属于租住公有住房。后来199
1年房改办理产权证时,是由我外公外婆出资8000圆办理的。在办理全产权证时由我舅舅出资补齐差额,并且将产权证的名字改成我舅舅的
名字。我外公外婆事后才知道,知道后他们以为儿子和父亲的名字都一样(我舅舅是唯一的儿子)。
请问这个房子是不是我外公外婆和我舅舅舅妈的共同财产??(老人们只有这一套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