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1年复员到武昌区粮食局工作,后于1993年5月在该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到工商银行工作至今,最后一次与工行签定劳动合同时间为1999年至2001年,之后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工行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10月我与原单位武昌区粮食局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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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不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不过你在工行工作时与原单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2,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青岛高志坚律师:1300167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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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