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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与扬州市靖江汽车锁厂(2000年该厂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故现为江苏皓月汽车锁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书有关内容如下:一、在输送乙方去东南大学读书前,乙方必须交纳抵押金壹万伍仟元,并可享受银行利率;四、抵押金限期:待学业结束后乙方到甲方工作期满拾年后方可归还乙方;七、乙方毕业后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回厂后除按正常工龄享受工资外,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大专业生待遇。如本人自动离厂的,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在乙方抵押金中扣除;八、取得毕业证学员到甲方初工作1-2年,必须将学到的知识用于工作中去,如无明显效果,甲方按正常工资标准给予乙方,有特殊贡献者方可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待遇 。以上为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下为我与该工厂的实际用工状况:我于1997年6月毕业于东南大学后回到该厂一直到至今(已工作七年),但一直未享受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大专生待遇;公司于1999年12月由原来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后(200年1月开始),与工人实行一年聘用制。今年2004年4月我与男友结婚,但丈夫家在上海(我在的公司地址在江苏靖江),故于2004年4月6日向公司递交离厂报告我现在与公司有关领导交流,他们认为按协议规定:我离厂只因为其工作七年,未满十年而不应返还我交付的压金,我呜!!这是什么厂?

公司企业
2004-07-10 22:02: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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