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驾驶一小汽车在解放北某路口掉头,倒车时在人行道上将一位七十几岁的老人碰跌,该行人无表面伤痕,仍可行走,他当时说扭伤腰部,于是驾车将其送往就近医院检查,并交纳了门诊费用,但并无保留单据,之后打电话通知其亲属过来医院,因为当时有事要办,留下电话号码给该行人后,在其亲属到来之前离去。之后其亲属报了警,十二日后交警上门通知处理该交通事故,“我”在接到通知后次日倒交警处接受处理,车及行车证,驾驶证同被扣留,同时得知该行人正在住院,后经了解该行人病情,T12脊骨骨折,卧床后因肺炎病危。两个月后不治死亡。其间我预付了两次的医疗费。 事故责任方面,交警将该事件定性位逃逸,“我”负全部责任。并已吊销我的驾驶证。现与其亲属的经济赔偿问题正在商讨当中,医疗费近八万元。再且从某些渠道得知...交警方面要追加刑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