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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在试用期(2个月)满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4个月之后,我对公司产生了一些不满,并以养病(实际上并没有病)的理由提出辞职,但是被劝休假,于是休假两个月,但是公司没有支付我离开公司前一个月的工资,我离开公司的时间是4月30号,离开只是,公司说的是不超过5月15号将工资转入我的帐号,但是知道今天也没有给我转,此外,我在公司工作的几个月里,公司没有为我提供任何福利和保险,只在我离开公司的时候支付过2000元的借支款。现在如果我找仲裁,最终我能不能得到我应该得到得钱。 我自己认为我应该得到的钱为:从1月到4月的福利和保险,4月的工资,以及工资拖欠补偿,另外我希望通过仲裁让我直接离开公司,中止合同。 我可以提供的资料只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公司有我1月到4月的工资条,并且,公司有我的请假条,请假日期为4月30日到6月30日,还有一张2000元的借据。盼回复!

涉外纠纷
2004-07-09 21:56: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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