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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今年48岁,无病历。今年1月8日因咽喉感觉不适去县医院接受检查,我妻问经检医生该院有无检查咽喉的先进设备,医生说有口腔镜,于是我妻不知道口腔镜是什么设备、采取什么方式、使用什么药物、药物作用的情况下接受了检查。因没有医生的说明,出院时感觉眩晕、全身乏力、无法走路,只好搭车回家。到家因上述原因休息近2个多小时突然全身抽搐、呼吸困难等现象。经人们抢送医院检查,医院认定为麻黄素药物过敏(作喉镜检查时首先医务人员往鼻孔喷射药物2~3次,往口里2~3次,如此每隔3~5分钟重复3次,经检医生到来亲自又重复了一遍,共喷4次1%麻黄素和1%地卡因药液。每次喷射药液前因医务人员告知我妻把含在口中药液不许吐出,我妻把含在口中药液全部吞入)。经医院抢救13个小时后病情稍微稳定,第二天医院方让我妻出院,出院后病情又发作(血压高、心动过快、呼吸困难、眩晕、失眠、全身乏力、无食欲、全身发麻、口干),又到医院接受治疗。如此反复不知多少次,每次院方都说成是身体虚弱造成的,与药物没有关系。在我妻的病情不见好的情况下,经外地医院检查诊断为腔隙性脑梗塞、冠心病。去过好多医院都没有治愈,至今仍是全身乏力、心率过慢、胸闷、半身发麻、食欲不振、视力模糊、发冷等症状,做其他事情更不言而喻了。看过一些资料麻黄素和地卡因说明书,它们都有不良反应(我妻体质瘦小),根据ph值不同,发生时间不同。我妻发生的症状与麻黄素药液的不良反应相吻合。在美国年年有即时允许剂量下服用也出现心率不齐、高血压、冠心病、中风、死亡等案例,而国内的案例不好找(也许漏报率太高的原因?)。之所以医院方和其他一些医学专家们不承认麻黄素有上述作用。我们曾经和医院、卫生局协商过,但他们失口否认麻黄素会造成这种症状,也和一些医学专家咨询过,一些专家认为有可能,一些专家认为不敢肯定,而大部分专家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我妻没有过错责任,医院负完全责任。理由是接受检查前我妻行动敏捷,没有任何病情,照常料理家务,照顾着瘫痪丈夫和接待过常来我家的客人们,以前的情景和病情发作时的情景有很多人作证。至今由保姆照顾着夫妻两人。我认为(1)1月8日确实有到县医院接受过检查,有契约关系。?(2)我妻检查前对检查的方式不知情。(3)存在因果关系。(4)确实存在损害后果。违约?对这个事情请问律师,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民事损害责任纠纷案,请问打官司有没有希望得到赔偿。谢谢。

涉外纠纷
2004-07-13 09:57: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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