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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我的儿出生本应是件高兴事,因在月子里婆婆没有照顾,我们之间有了许多矛盾,小孩又被她养成抱在手上睡觉的习惯,不落床。为了这件事我要求她帮助我们带小孩,她的身体很好,但是她一万个不愿意帮助我们带小孩,还说带小孩很累,宁愿去自杀,我真不理解她是怎样想的。她只有我老公一个儿子,还有一个姐姐,他姐姐的条件十分好。我老公没有工作,只是有点什么事就做什么事,没有固定收入,我想让她帮我们带,我去上班,我在出版社上班,但是聘用的,但最起码收入固定。为了这些事我和老公经常吵架,这些事已经影响我们的感情,我不想再和他在一起,家里本来就困难,小孩没有母奶吃,所以开支也蛮大的,他又没有固定收入。事情就是这些。

其它综合
2004-08-01 08:17: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
    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
    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
    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