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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办理不动产变更,和用离婚证办理不动产变更成一个人的名字有什么区别

民事相关
2020-08-07 23:48:2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结婚期间进行不动产的变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办理不动产变更,是属于婚姻结束后的个人财产。具体情况建议您来电详询,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 你好,当然有区别,一般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房产,房屋归个人独自所有。
  • 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无论子女处在哪个成长阶段,父与母之间在行使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子女姓名权的纠纷往往是在离异父母间产生的,特别是在姓氏的问题上。当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离婚后的女性,具体情况有三种:

    一是认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理、监护的权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尽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女方认为已经断绝一切关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时矛盾深厚,女性离婚后受到社会、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压力,为摆脱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 离婚手续办理前双方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没领结婚证,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你们现在属于同居关系,你要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你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采茶分和个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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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