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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本人购房一套,签定购房协议一份,内容大致如下:双方同意将房子交易,交易价格为12万,先交定金1万,交房时将剩余11万一次付清。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和交房日期。同时在4月20日同卖方到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合同规定:①交易价格为8万人民币,交房日期为04年6月1日,房款到期一次性付清。②违约责任:双方未按规定时间交房或付款,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按购房款的千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5月底,本人去找卖方协商,卖方以自己购买的房子未搬家为由不予收剩余房款(先前定金1万,正式购房合同签定后卖方因需要钱,又支付5万)和交房。本人多次找其协商,卖方总是找种种理由不予执行。现本人已领取了房产证。

刑事行政
2004-07-05 11:09: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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