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有一位朋友,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一位有妇之夫,同居后生下一男孩,但男方并没有离婚面她结婚,而是在小孩还没有满月就离开她,在离开时男女双方协议下签一纸赔偿合约,合约如下: 抚养及赔款合约男方:XXX.地址:广东身份证号:4417.......女方XXX地址:广西身份证号:4505....... 此合约由广东XXX以下称男方及广西XXX以下称女方,就以下条款在双方同意下所签订,而所签订之合约未经双方同意下不得作任何修改,条款如下: 1、因男女双方在未经法律准许情况下已养育一男孩,男方属重婚,现男方要离开女方,小孩刚出世,女方要求男方先支付小孩一年之抚养费用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 2、一年以后如小孩归男方抚养,则男方赔上女方人身损失费用人民币100000元整拾万元. 3、如小孩继续由女方抚养,则男方每月支付扶养费用及女方生活费用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直到小孩长大成人即16岁.此合约为壹式两份,由男女双方签署方为生效,并各持壹份.此合约签署后在法律上随时生效.男方签署: XXX 女方签署:XXX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