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在2004年2月5日15时左右,在南京宁上线,一条南北方向的路,在路的东边停着一辆拖拉机,头朝北,用来拉钢筋的。我父亲解完拴在拖拉机后面拉好的钢筋。站在路东边,面朝东。被一辆由北向南行使的悬挂皖L—42679的中吧客车撞倒。致使我父亲右股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左第三肋骨骨折。 2月16日作同等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3月25日市里撤消它。4月9日,作了主次责任认定,我方次要责任。理由是对方驾驶未经检验的,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我方是违章占道作业。根据交管条例66条第1款和第7条2款作的。我又申请重新认定,市里5月18日作了维持认定。6月1日作了伤残鉴定,为两个十级(右腿和右锁骨)。6月11日进行调解,未成功,对方要按同等责任调解。 对认定我有疑义,我始终不被允许看材料,对对方是否证件齐全感到怀疑,车放走时,我方不晓得,怀疑对方是报废车,但交管始终未出检测报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