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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哪里??我只知道一个不同是继父母子女之间要承担双重的权利和义务,而养父母子女之间则是承担单一的权利与义务。 ⒉有效收养,无效收养和事实收养的区别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20-08-02 12:32: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据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 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有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必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的前置条件之上,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建立了抚养关系并尽到过抚养责任的话,这种义务就成立了。
    但要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建立抚养关系,而是继子女成人了继父母再婚的,没有抚养关系的成立,他(她)们的赡养义务则由原婚子女承担,继子女的法定义务不成立。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子女对曾经抚养自己的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与自己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没有法定瞻仰义务。
  •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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