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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改变两句歌词,其他都是自己的,这算是侵权吗

知识产权
2020-07-16 23:41: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侵权行为是分为两种的,即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而这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就包括了产品损害、宠物伤人等等。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 侵权有很多种。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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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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