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5月初离婚,婚前和前妻一同经营一家洗衣店,店以前妻的名字注册,但事实上店是属于合伙经营,出资人是我的父母和我的一个朋友,父母的钱是我和前妻共同打的欠条。但是离婚协议上我们约定店里有她三万元股份,另外房子各分一半,其它的所有债权债务有我来承担。现在父母因为我们已不存在夫妻名份而要求过户,他们担心前妻把店卖了,那么他们一辈子的辛苦钱全没了,所以要求我改名过户,另外,另一个合伙人因急需用钱,想要撤股,但前妻无论如何也不同意过户。她想自己经营这个店,要求我和另一个合伙人撤资,她以这个店做抵押去银行贷款,现在这个店总价值约23万,她要贷款12万给另一个合伙人,而我的8万股份她要求打欠条,目前店每年利润大概在 8-10万左右,而父母担心钱不知何时才能还上,或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力偿还,所以还是想要她还现金,但她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也不同意改名,也不同意以做公证的形式证明这店是我和她的(在另一合伙人撤股以后)。父母那边也给我很大的压力,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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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很清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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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