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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对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众说纷纭,有的还埋怨说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等等。其实,这纯属众法盲们的无稽之谈。关于按揭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这一点在诸多法律中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而且也绝对是以事实为根据,最公平,最简单的。 按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完全可以简简单单地遵循以下二个步骤进行: 1、看房产证:我国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采取的是登记发证制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所以说证明按揭房产权归属,唯一合法的凭证只能是房产证。房产证在婚前取得,系婚前个人财产;房产证在婚后取得,也即房屋的所有权是在婚后才取得的,依《婚姻法》的规定,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尚未办理的,依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 2、看出资情况:夫妻双方各自为按揭房出资的份额及利息,分得房产权益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简简单单的二步骤,就可以把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分割得一清二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下面就现实中常见的二种按揭房离婚时的分割,运用上述这二步骤加以说明: 1、婚前一方首付并按揭,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首付、按揭及利息,另一方应返还一半。 此种分割方法,完全符合房产、物权、婚姻等诸多法律的规定,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江苏省高院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中的解释也对此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有的人认为此种分割法过于武断,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并不是无中生有的,而是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并按揭,所以房产的取得应是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取得了,所以房屋也应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更甚者,有人说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取得的原则,在婚姻法此种情况下是个例外,不适用,简直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这岂不公然反对国家的法律?此种说法根本没有考虑到房产证这一房产归属的唯一合法凭证的取得时间,完全违背了房产、物权等诸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的,同时更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原则。照此说法,婚后夫妻二人的工资、奖金收入也不是无中生有的,而是婚前二人花了很大的精力安排工作而取得的,所以婚后夫妻二人的工资、奖金也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婚后取得的收益,更不是无中生有,也更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显然也违反了最高院的解释二……。这简直是比法盲还法盲。 2、婚前一方首付并按揭,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份额及利息,取得房产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关于房产婚后增值、贬值问题,这一点目前司法界尚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上述1中这种情况,就不存在房产婚后增值、贬值分割的问题,但在2中,此争议就十分的大,上海高院的解释与江苏高院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也作了截然不同的二种规定。这一方面还有待以后司法界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 尽请支持与反对者跟贴呀!!!

婚姻家庭
2007-02-09 10:13: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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