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一家社会力量办学的培训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2003年7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单位:1。在没有征求该校员工同意的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合同规定的每月发薪日由15号推迟到28号。2。在国家有条例明确规定(培训学校也应为其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并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我们交纳社会保险。我认为这是该单位违约在先,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所以我按照合同规定及相关法律,于今年4月末口头通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该单位说是我的劳动合同期未满便离开,属于违约,将我一个月的工资克扣作为违约金。我认为该单位的这种作法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的!因此,我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我想通过劳动仲裁保护我的权宜,要回我的工资。但该单位在日前向我提出了反诉,说我的行为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失等。仲裁法庭将于近日开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