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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的无名之灾 ------ 石景山区人民的法院的判决2004/06/25 突然收到法院执行庭的传票,要求择日到庭.当时,我爸一下子头就大了. 到了那,才知道是要求垫付30000多元,否则就强制执行...头更大了.原来,是这么回事.我家曾在2001底时,将自己家的车卖了出去,并签有买卖协议. 协议中说明协议生效之前的任何责任由卖方,就是我家承担,而协议生效后任何责任由买方承担,就是安文成和王玉祥承担.但在还没过户时,买方安文成和王玉祥就把我家的车又卖给了一个叫于丰顺的人.当时,由于我家车已卖给安文成和王玉祥,并签有明确的责任协议.所以我爸对他们新的买卖关系毫不知情,也从来没有见过于丰顺.就在2002/3/8,于丰顺驾车发生了事故,把一个过人行横道的小孩撞了,经事故鉴定,于丰顺被判全责.经交管队调解,于丰顺赔偿受害人50000多元. 于丰顺本应在2004/12/31日以前把这些赔款还清,可是他却没有按时赔偿......所以,受害人在2003年底,状告于丰顺和我爸(由于当时是车主),要求法院判决并且强制执行. 追讨于丰顺的赔偿金.我家由于房屋搬迁(注:个人工作单位没变,个人档案没变),所以法院说不能把法院传票送到,并且已经在2003年发过60天的公告(就是在法院门口的布告栏上贴,谁没事回去那看看呢?),所以等同于传票已经送到,被告不出庭就\"合法\"剥夺抗辩和辩护权利. 在所有被告都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按原告的申诉判了案. 判决说,于丰顺暂时没有赔偿能力.据执行庭的法官说,他们是给于丰顺打了个电话,问他是不是有赔偿能力!(也没有查他的个人财产,也没有查他的单位) 于丰顺说没有. 我爸事故发生时是车主,所以要\"依法\"负责垫付30000多元. 但,其实这属于连环购车,于丰顺不是向我爸买的车,我爸根本就不知道,人也不认识. 垫付责任应当由协议的协议上买车方,安文成和王玉祥承担. 由于传票没送到,不知道要出庭. 所以我爸的抗辩和辩护权就没有了. 判决书是2003/11/14判的. 我爸仍然不知道. 法院的执行庭法官又说是有\"合法\"的判决书公告,而且公告了一定时间,所以就算是\"结案\"了. 可我爸并没有即使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签判决回执. 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据执行庭的法官说, 判决公告过了,又过了上诉时限,我爸就没有上诉权了.可2004/06/25 执行庭的传票却顺利送到了我家.强制执行.要求我爸要不然就拿房证去抵押,要不就联系我父亲的单位,每月扣我父亲的工资. 没法上诉了~~~~判了什么也就认了~~~~~~这是垫付责任吗? 整个比惩办肇事的于丰顺还厉害~!!! 人家说没钱就算了, 我家就要强制执行...可由于是连环购车,我爸根本就不应该有垫付的责任(垫付了大概也就找不回来了). 但是,判决生效,现在没有辩护的权利,没有上诉的权利...就是因为我家搬迁,就这样了?? 30000多块,就没有了... 就没有可能收到传票了?这就是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吗???我们要求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都有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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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9 09:20: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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