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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是常常出差,在徐家汇路中断有一处物业想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当然,按照权利和义务等同的原则我会支付被委托人一定的佣金,但朋友提醒我应该履行一份合同以备后患,特别提示我应该在合同中写明“被委托人在办理所托事宜时发生的意外(比如租金等被偷被抢,途中突遇车祸等),委托人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对意外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由被委托人自理”,我本人也认为这样比较妥当,但担心从法律上讲不见得支持我们的主张。

损害赔偿
2004-06-29 00:14: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网友你好!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可见,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现你与受托人约定\"被委托人在办理所托事宜时发生的意外\"的情形归责条款,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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