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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软件公司被告:甲,*计算机软件公司,乙(三被告)甲乙原来在原告公司工作过甲于2002.4离开被告公司,于2003.1与同学,朋友组建第二被告公司,开发并销售与原告公司相同产品的软件,原告于2004.2公证保全下载了被告公司网站上的软件演示版及文档资料,于2004.6.9起诉到法院,称发现下载的软件中有两个文件与原告的90%想吻合,并有几处有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样,要求被告赔偿**万元等等,法院于2004.6.24保全了被告的所有软件程序和文档。被告在起诉书中原告的证据找到,原告公证保全的公证书有问题,怀疑所谓下载的程序有可能有问题。并且被告甲乙在原告公司并不是软件开发人员,而且更没有证据证明甲乙窃取原告软件的证据,仅仅提供了在原告工作的证据。

证券投资
2004-06-28 12: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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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