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家订购国外网络设备。在合同中规定产品是原厂家、全新产品、未使用过的设备。但货到后用户验货,发现产品为2001年、2002年、2003年出厂产品。咨询原厂家认为:有些货已经超过保修期,用户不接收货物。要求更换。我方既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乙方认为保修由产品分销商负责,用户无理由更换。如此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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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保修期的设备是不可能认定为全新产品的,而且按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的保修期应该以货物交货到客户后计算,如果还没交付就已过期,不可能是新产品.你可据你手中的购货合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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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