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自2017年3月起于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公司即不来上班。因旷工较多,公司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公司发现于某没有给公司留下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于某,于是2017年4月起,公司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3个月后,公司将其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于某于2018年11月从原单位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于2018年12月20日,以对除名处分不服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于某的仲裁申请?为什么?

其它综合
2020-05-20 15:47: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