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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到上海的,2003年11月19日,我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粉碎性骨折,12月2日出院,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2004年1月份我突发肝炎,2月份入院治疗,5月初出院。公司没交任何保险,所以肝炎的医疗费用全部我自己出的(共6万元,其中属于医保范围大概3万)。期间用电话向老板请假(公司一般也是这样请假的),老板也发工资(原工资的1/3),因为公司以现金发放我无法到公司去拿,所以工资一直放在公司财务手里(财务曾打电话告诉我还有3月到5月的工资手里)。但近日与公司协商:公司突然宣布2月20日3个月医疗期满后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同时通知财务不要给我3-5月的工资。

刑事案件
2004-06-25 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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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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