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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关于代理**电脑产品销售的经销合同,合同名称为《2002年度**电脑特约经销商合作协议》。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乙方经营甲方产品,需向甲方交纳壹万元,作为乙方严格执行本协议的保证金。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影响甲方公司及产品形象,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将扣除保证金金额全部补足甲方;乙方无任何违反协议行为,协议终止后甲方将在收到乙方通知书之日算起三个月后无息返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我公司在2003年9月5日向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合同终止后返还壹万元保证金及货款1721元,共计11721元。截止到2004年6月24日止金**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退款7500元。于额要求继续等通知。我公司现持有欠款凭证及所签署的协议,还包括发票等。

公司企业
2004-06-24 15: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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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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