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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 感谢您上一次的回复。现在我想更多了解一些关于这个事件中的法律适用情况,所以再次打扰。具体事由: 2003年10月22日晚,我女朋友失踪,第二天我就报了案,可是他们不予立案。后来几天我都找了他们也不给立案。 失踪几天后,我在报纸上登了寻人启事,一家政法频道找到我,并录制了一期节目《方圆调查》,我当时希望能 找到我朋友,配合他们做了那期节目。并且在电视上播放了。用的是真名、真人。 一个月后,我朋友的尸体被发现(他杀)。 2004年5月份,案子破了。抓到三名罪犯,一个在逃。政法频道一记者在2004年6月3日打电话给我,想做采访。我 拒绝了,并明确告诉他们不希望他们做这样的报道,但是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他们拿去年制作的节目加工后 制作了新的一期节目,并且用了我的实名和形象、还有我的照片。 并且在政法频道的网站上用实名报道了这个事情,同样没有经过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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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4 22:57: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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