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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在去年七月份毕业后,7月26日到单位报道的。当时单位还没有建设好,于是前期就只是培训,大约是培训了两个多月。在2003年9月29日正式工作,至工作起到现在单位就要求加班加点(超过四个小时),可是并没有相应的加班补助,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我与今年的6月6日正式提出辞职。但是我已经和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是2004年5月10日签定的。合同上明确的写着在三个月内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和约,试用期过后书面提出提前30天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去年7月份上的班,领导说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过,但是合同上的日期并没有过,但是领导却说必须按照3个月试用期已过的辞职手续办理,就是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由于我无法忍受加班加点和其他种种原因,在提交辞职报告的第二天就没有去上班。之后我又面试了其他单位并通过面试,于是我就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单位领导扣发我5月份的工资,和拖办我的离职手续,以及扣压我的毕业证书。我无法忍受单位对我的做出这样不合法的行为,于是我就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办公室去投诉,劳动仲裁办公室的人员了解情况后电话通知单位人事部把毕业证马上交还给我。可是我回到单位去领取我的毕业证,人事部经理却说只要我交上前期的培训费用和档案管理费就给我办理手续和给我毕业证。劳动合同上是有一项是如违约必须交纳培训费用。但是当初的培训对我来讲根本就没有真正的意义,他们的培训是英语和一个酒店管理的软件。而且是单位没有建设好的前提下,前期只能进行一些枯燥的培训。并且不是我们自愿培训或者申请培训的。

刑事案件
2004-06-23 19: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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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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