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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凌晨4时左右在105国道宝林山矿泉水厂附近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装载着30多吨废铁的大货车(广州—>韶关方向)把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轿车(从交警处得知:韶关—>广州方向)压倒在路边(105国道广州—>韶关方向的右边,大货车处于上坡)大货车从小轿车的右边中部直接撞小轿车并把小轿车压在其身下,小轿车司机死亡(从交警处得知:两车是相对而行都有明显的刹车痕迹;死因是多处骨折,内脏破裂);据悉小轿车司机于发生事故前4个多小时(12点前)喝过半瓶啤酒;3点35分从家里(沙溪)出门,并到汽车修理店修补该车轮胎大约10至15分钟之后往韶关方向行驶 。死者身上当时并无证件,交警从车上的档案袋内的传唤证找到车主之后才查明死者身份,但车主在之后的口供中否认该车是他的(6月初我们才知道);在事故发生后车主曾用电话与死者家人联系说死者的丧葬费他全包,由他请车去殡仪馆,并在5月30日(火化)上午给了4000元给死者的哥哥,但没有去参加葬礼(车主与死者是雇佣关系,车主是老板现在还欠别人几十万)小轿车是死者朋友的套牌车无保险;大货车有保险司机家境不明但交纳丧葬费当天其和朋友来时开的是一辆长安奥拓私家车。尸体已于5月30日火化,迄今为止肇事者只赔了5500元丧葬费;(当时在交警大队时写的收条是写暂收5500元,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结)死者身上的财物(介子:交警大队人员到来拍照后从照片得知已不在手上,手机、四五百元现金)已不知去向。交警大队是4点30分左右到现场的,支队比大队早了一点到现场(时间不明) 小轿车司机(死者)家有爸51岁(该地区普通职工)、妈(51岁家庭主妇,无其他生活来源)、一个哥、嫂、侄子(4岁)、未婚妻(准备元旦结婚的女朋友) 据南方日报2004年6月12日载: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从2004年6月3日零时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有关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按新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详见右表,除特别说明外,数据均采自省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数据)。2004年6月2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仍按旧标准执行。 十分感谢你在百忙之中抽空帮忙!谢谢!

其它综合
2004-06-22 20:56: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有关案件处理的流程、要点,仅供参考:

    一、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责任分担。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赔偿项目。2004年5月1日以后2004年6月2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旧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处理,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丧葬费:广东省2003年新标准是4000元。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即广东省2003年人平均生活费8099.63元x10年=80996.3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广东省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目前是200元/月。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确定扶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子女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被扶养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女性应是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应是年满60周岁以上;因身体残疾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书。
    4、亲属所需的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参加计算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住宿费为90元/天,伙食补助为30元/天,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亲属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农业为5644元/年。

    四、争议处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