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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6月19日晚九点多在好又多量贩田林店购物,其中因选取了一瓶统一冰红茶(价格人民币2.1元)并开盖饮用,期间先后遭至两名管理人员带领多名工作人员上前阻挠,其态度及口吻十分强烈,要求我必须先结帐然后饮用。并先后多次上前阻挠。本人以为,如果超市或者大卖场有明文规定指出“在本店购物必须先结帐然后使用”,那么我完全可以接受并立即停止我的行为。好又多阻挠人员在不能提供任何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坚持要求我立即结帐。就我而言,我认为他们这种行为就是在阻挠我消费。同时我认为这是对我人格的侮辱,是怀疑我没有购买这瓶水的能力?还是认为我会对喝过的这瓶水做怎样的处理呢?如果好又多方面认为我可能会做出有损他们利益的举止,那么完全可以采取紧随其后的举措,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决不应该阻止我的消费行为。就这点而言,他们的举止和行为完全破坏了我消费的情绪和权利,我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在我结帐后找到客服部要求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时,客服主管姚敏先生首先承认了他们员工行为的错误性,并要求先前进行阻挠的两位员工道歉。遗憾的是,在我们等候将近30分钟后,只有一名先前第二个上前进行阻挠的安全课当值人员--秋强前来道歉,而第一个所谓的杂货处饮料课初级组长宋远勇态度强硬,始终不认为他有过失。当我要求知道他的工号及名字时,遭到拒绝,认为名字、工号属于他的隐私。我很奇怪,要求得知工号和姓名以及工作职务,都是一个消费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难道好又多量贩的服务章程上有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自己的工号、工作职务及姓名吗?最后在以本人姓名作为交换条件下,他终于同意给出其工号及姓名。事后,我把我这一情况反映到“好又多公司”华东区投诉主管何小姐。其一开始对我的这种行为感到质疑!也认为是这个是常识性问题,好又多量贩田林店员工这样做是合理的!但当其听到好又多量贩田林店客服主管姚敏先生已经承认是该店员工行为的错误性后,这位自称投诉主管的何小姐立即改变了自己的说法,认为好又多量贩田林店员工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并向我表示歉意。同一个问题,同一个接受投诉的人员,那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别呢?如果当时我没有到客服反映,而直接到“好又多公司”投诉部门反映情况的话,那么“好又多公司”会认为我无理取闹、找他们麻烦吗?这件侵犯消费者权利、侮辱消费者人格的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吗?我不禁想知道“好又多公司”投诉部门既然是这样处理投诉的,那么投诉部门的存在意义是什么?

证券投资
2004-06-24 1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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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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