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算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应当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搜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以及自己在该企业从业时间的
证据之后,可以向企业主张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提出控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该企业下达 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逾期仍然未予缴纳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4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