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进行法律咨询,请给予答复。 事情经过如下:我局有一职工子弟张某某,98年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在没有工作,99年,我县邮政局开始对各乡(镇)邮政支局(所)实行承包经营制,承包人员必须由邮政局正式职工担保,由于其兄是我县邮政局的职工,于是由其兄担保,我局与张某某签订了承包某乡邮政支局的承包合同。主要开展以下邮政业务:报刊、杂志的征订和投递、收寄包裹、信函、出售邮票、信封,办理邮政汇兑等邮政业务。工资报酬是根据所完成的业务量按比例提成,开展邮政业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我县外出打工人员比较多,因而从外面汇来的汇款也比较多,县邮政局为了方便群众到邮局领取汇款,便向各邮政支局(所)划拨一定数额的汇兑周转金,由承包人自行掌握,各支局(所)则根据每天的汇兑情况填写一式三份的汇兑营业日报单报送县局,自已留存一份,县则根据汇兑营业日报单来管理划拨到各邮政支局(所)的汇兑周转金。从2001年至2003年,张某某因结婚和岳父家的房子被火烧,先后拿了2万余元汇兑周转金用于结婚、给岳父家修建房子、供姨妹读书。到2003年8月,县局派纪检人员到张某某承包的邮政支局检查工作时发现其短少汇兑周转金后,便终止了合同。我局便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要张某某之兄来偿还所短少的邮政汇兑周转金,其兄已于2003年8月将张某某所短少的邮政汇兑周转金如数归还。张某某在与县邮政局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合同明确写明该承包合同为民事经济合同;而且承包合同是一年一签。我想咨询的是:张某某的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如是刑事犯罪则构成何罪?是否还可以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案件的管辖权?请给予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