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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通过朋友介绍买了别人一块地,2.1亩,18万元,有土地局收款票据,上面写着:2003年7月,收款28万元,4.2亩,(XX和XX).这块地原来是两个人买的,我买的是其中一个人的,因地价上涨,多付4万元,买时只是通过土地局更改了票据上的姓名,其他的未变更.但土地局一副局长想给其朋友买地,让我们割出一部分土地,我们不同意,便不给办理土地手续.我们多次找其协商,他给出了两种处理方法:一、让出一部分土地,按原价付款;二、土地局收回土地,按票据上款数退款。这两种方法我们都不同意,因此,一直僵持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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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9 2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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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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