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我叫李*,今年86岁,南宁市津头乡琅西四组人,事情是这样:我是南宁市第三建筑公司职工,农业户口,在单位没有住房,常住南宁市津头乡琅西四组,在村里也拥有责任地,1979年政策改变后户口迁入南宁市第三建筑公司,1981年退休后户口重新迁回南宁市津头乡琅西四组,还是农业户口。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南宁市政府搞南湖开发区,我与其他常年居住于此地的居民一样,责任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南宁市拆迁补偿是这样:1992年以前出生的常住农业户口均可享受每人22M2住宅地及每人44M2第三产业地。住宅地以户为单位,第三产业地统一划到村委会,此外还有一笔青苗补偿费也划到村委会。这些政策我都能够享受。 后来,村委会通过自筹、贷款、引资等渠道筹集资金,建起了第三产业并且很快有了经济效益(分红)。村委会以我享有退休金(我确实有退休金)为由一直拒绝给我分红。 2004年区政府选我们村作为股份制试点,第三产业通过评估价值3000多万元,人均拥有7万多元(即每股的价格)。村委会以我有退休金为由,让我出7万多元购买原本属于我的那一份股份。否则我就没有股份。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