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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在前几年把田出租给了人,当时签了合同,合同如下租地合同书一 立合同人:甲方xxx 乙方xxx二 甲方今有土地壹亩(坐落艳芳厝后片,东止选峰田,南至西平田,西至路,北至秋林田) 租给乙方建猪舍养殖使用。三 期限自1996年10月至国家征用为止,无限期使用。四 租金以每年每亩无代价向甲方交干谷五百市斤(早,晚谷各半),每年春节前付清,不得拖欠, 如拖欠一个月以上作解除合同论。五 乙方须交甲方押金人民币壹仟元正作保证金。六 本合同如中途征用,建筑物赔偿费由乙方领取,征用费由甲方领取,戒除合同退还押金。七 本合同不得转让与更改行业,如转让与改行业,租费由甲方四乙方六。八 土地如有纠纷由甲方共同出面,押金利息由甲方收入作经营管理费九 如果甲方解除合同需赔偿乙方所有建筑投资款,乙方解除合同,没收所有投资,建筑物 归甲方现在我们这里政府的政策不允许养猪了,所以对方的猪舍会拆掉,并且政府会赔偿对方80/每平方米,现在我想问我们是否有权利把田要回来呢?是否可以理解为政府已经征用了他们的猪舍呢?如果是的话,那么照合同所说的,时间是否就是到此为止了呢?对方在我的田上建了3个房间的屋子,还有水塔,沼气,电的设施,对方现在提出来合同的时间还没有到,如果我们要收回的话,要赔偿他们的费用,还提出要我方留一条大约1.2米 宽的路给他,应为他在我的田地的后面还有建筑物,我的田地在路边,他的田地没有在路边。我方觉得最多我们留出当初田埂的地方出来给他,而且,我们也不要他们的建筑物,还有,由于当初合同没有注明归还良田的时候他们是否要仍旧恢复到可以种植的状况,所以他们提出他们不需要恢复到当初的状况,只是把那些砖头拆掉,其他地板的水泥和其他的垃圾他们不负责任。这样的话,我们当初出租出去的是一块可以种植的良田,拿回的是一块不可以种植的地方,还要赔对方的建筑物等的费用,还要留一块1.2米宽的路给对方,可是那里原来只有一条田埂而已,

刑事案件
2004-07-09 15:1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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