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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是在今年3月12日在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入院当天按照工伤处理的,医院认定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至今未出院,期间单位借款12万暂做医疗费,并承诺后期续费也可以借款,并在4月初的预算中预留10万以备第二次借款,但是我们在4月末第二次借款,领导说不再借钱我们自己垫付。今天在收到4月工资的时候,只有1950元,【工伤前12个月实发平均工资4043元】单位说因为没有绩效了所以只能开最低工资,(我爸在这个单位干了30多年了,是个工业企业,今年年初才去的生产一线,一线的基本工资只有2000元绩效比较多,之前都在物业,工资里没有什么绩效,基本工资比较高)现在我有几个疑问希望您能解答一下: 1、有没有规定员工出工伤后,医疗费是单位垫付还是个人垫付? 2、有没有规定员工在工伤停工期间,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个原工资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例如: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奖金+补助-五险一金等)那在不上班住院及修养期间,是只能得到基本工资吗? 3、有没有规定员工在住院期间所支付的除工伤基金报销的医疗费外的其他支出(因入院购买的拐杖、坐便器、护理腿垫等用品),应该单位支付吗? 4、今年出工伤做完鉴定等级后是如何赔偿的?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呢?

医疗纠纷
2020-05-15 17:14: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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