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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我在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共现金20000元。当时银行已交款给我,我正在银行营业厅内的柜台上复点现金,这时突然两个歹陡冲过来抢走了我的现金并逃跑,银行即时报案;公安局接报后即派员追赶,并将歹陡抓获归案,但在追赶途中歹陡丢了10000多元无法找回。现在公安局已将歹陡正式拘捕,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可是余下的10000多元我至今无法追回,多次向银行索赔,银行说他已把钱交给我了他们不负责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2004-06-17 18:10: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所以,你能否向银行索赔,在于银行在案发过程中有无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你可以起诉银行,也可以起诉歹徒。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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