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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企工作,公司于1994年开业,我们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是实得工资。1999年我购房,按国家政策规定,现在我得到了退税款,现公司要求我退回部分税款,理由是2001年9月份之前是由公司替员工缴纳个调税。但事实是这样的:1994年至2001年9月份 全公司员工的工资单上没有显示出个调税的扣款项目,2001年9月份起,公司给全公司人员特地增添一项津贴,是以每个人的工资多少为依据而定的,并清楚地在工资单中列出,同时,个调税的扣款项目也清楚地在工资单中显示出来,根据这个工资单的变动,可以充分显示出这样一个事实:(1)现在我们每个人与公司约定的是税前工资,所以个调税有我们自己承担,并在工资单 中清楚地表示出来了。(2)过去我们每个人与公司约定的是税后工资,所以个调税也是有我们自己承担,只是由 公司将我们每个人的税前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拿去为员工缴纳个调税了,故在工资单 中即没有体现出税前工资的一部分工资,也没有缴纳个调税的扣款项目。这两者相互抵消了。所以有了这样一个假象:公司为我们全体员工缴纳了个调税。

婚姻家庭
2004-06-21 05:00: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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