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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1月8 日,将怀化市人民南路公鳄皇鞋店(小龙公司旁边)以及部分货物,以人民币7万元整转让给我当时的女朋友和她的妹妹。由于当时是恋爱关系,我们是以口头协议进行转让的。转让时由于她们资金不足,确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还款。协定分期付款的时间计划是:1.2002年11月8日计划还 16000元;2.2002年11 月18 日 计划还 9000元;3.2002年春节 计划还 25000元;4.2003年6月30日计划还 20000元。她们还款的时间是:1.2002年11月8 日 还了 16000元;2.2002年11月18日 还了 9000元;3.2002年12月15日 还了 10000元;4.2003年6月17 日 还了 10000元。截止分期付款期满时,被告归还了45000元整,剩余欠款25000元整迟迟不还。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均无结果。

交通事故
2004-10-12 20:47: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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