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你好,我不是成都本地人,我在上月20号失业,失业后就打算把母亲接到成都和自己天个小店铺做生意,由于社会经验不足,6月3号我在房东的要求下交了400元整,当时她给我打了张收条,收条上注明的是收到我现金400元,收款人是房东的名子。当时还商议6月10号之前,签合同,交房租。6月10号之前我打算接母亲来成都,可母亲身体有病,无法来成都,做生意一事,只好放弃,6月12号,我来找到房东商议由于考虑到没有租她的房子,给她带来一定的不便,于是就拿一百元做为补偿,打算要回400元现金,可对方却说我违约,所交钱是定金,是不会给我退一分钱的。

刑事案件
2004-06-16 17:16: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成都康律师答:
    根据你的叙述看,你和房东之间确实已经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口头形式不影响法律效力)。该400元现金的性质不明,不能直接认定为系定金。(如果该款是定金,房东确实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返还定金。)//建议你与对方交涉,指明该400元现金并未明确约定是定金的性质,只能认为是预付房租,而现在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租该房屋,所以,可以给予部分款项给对方作为其损失的补偿,其余款项应当返还给你。//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你可能只能选择放弃,因为如果请律师代理诉讼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鉴于此,我建议你尽量争取和对方友好协商,或者找当地的部门协调,退还你一部分款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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