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大型商场工作,从12月5日开始至今,有半年了。我们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不知道有没有办,而且在5月27日才领了4月份的工资,拖发工资近2个星期(原先约定是15日),还说公司所有人都这样。在6.1时,公司要把我掉去另一商场工作,由于工作地点距离我宿舍比较远,晚上没有车和担心安全问题,所以就表示不愿意。后来与公司商场的柜长商量后,在6。4去另一商场入职,但是公司方面不准入职,只允许办临时工。于是我表示不同意,回去原来商场上班。而后6。5号,公司以:\"工作态度不端正\"为由辞退,要求我工作至6.7,在6.10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后来去了,公司说只能等待员工发工资的时候结算。经过去劳动局那里协商后,公司那方面说:我不服从公司安排,而且6.4那天在旷工,说被商场罚款1000元,而且表示说我工作态度非常不认真,不停编造各种言论,说我态度恶劣,用辞工威胁他们,他们迫于无奈才辞退我。劳动局协商后,说20号发工资就是。本来我打算申请仲裁,但是劳动局的人说,要去工商局查询公司注册地,然后要交520元申请仲裁,而且将面对赔偿商场1000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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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旷工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条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但针对离职后的“社保难弄”,回答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后续事宜的义务,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工会、仲裁委员会等反映情况。提起仲裁直至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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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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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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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如仲裁胜诉则由对方付.拿工资后可以仲裁,可以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旷工罚款应是商场来反告你,而不是你告商场时必然会面对的事.这个案件律师费标准一般不比仲裁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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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