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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企工作,公司于1994年开业,我们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是实得工资。1999年我购房,按国家政策规定,现在我得到了退税款,但公司要求我退回部分税款,理由是2001年9月份之前是由公司替员工缴纳个调税。可事实是这样的:1994年至2001年9月份全公司员工的工资单上没有显示出个调税的扣款项目,2001年9月份起,公司给全公司人员特地增添一项津贴是以每个人的工资多少为依据而定的,并清楚地在工资单中列出,同时个调税的扣款项目也清楚地在工资单中显示出来,根据这个工资单的变动可以充分显示出这样一个事实:(1)现在我们每个人与公司约定的是税前工资,所以个调税由我们自己承担,并在工资单 中清楚地表示出来了。(2)过去我们每个人与公司约定的是税后工资,所以个调税也是由我们自己承担,只是由公司将我们每个人的税前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拿去为员工缴纳个调税了,故在工资单中即没有体现出税前工资的一小部分工资,也没有缴纳个调税的扣款项目。这两部分被相互抵消了,这样也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假象:公司为员工缴纳个调税。

公司企业
2004-06-15 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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