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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为一家药厂做销售工作,后因为厂方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效益不好,我便辞职了。由于厂方欠我工资、奖金及业务费,因此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我便向县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其中的业务费部分可作民间纠纷立案,但是一审判决下来后,法院却以2001年江苏高院375号文件认为我与单位不属于平等主体予以驳回,认为此属于劳动争议,应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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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1 05:24: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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