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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内容如下:欠 条今姚某某借吴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经双方商定,决定分三次还清。第一次2003年5月1日前还人民币伍万元整,2003年8月1日前还人民币叁万元整,2003年10月1日前还清人民币贰万元整。如逾期(第一次起)姚某某不能按时偿还欠款,担保人与吴某某有权变卖其车(京Am0714)一辆抵债,若车款不足以抵债,担保人与吴某某有权将姚某某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宅院一处予以变卖或使用,以抵剩余欠款。担保人:王某某(手印)债权人:吴某某(手印) 债务人:姚某某(手印) 2003.4.10我是债权人

刑事行政
2004-06-15 08:3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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