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没有明确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和出资形式能否无效
-
您好,需要书面审查您的协议确定。
-
尽管客观上没有订立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合伙经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还是应当认定为合伙,不能仅因没有合伙协议而否定合伙的事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
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