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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地一家餐饮招募合伙人,分别与6个合伙人签订了协议,但并没有约定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当时签订协议时发起人口头表述注册资本100万,募集6名合伙人45万,6名合伙人的利润率也是根据100万总价的出资占比设定,但发起人并为认缴55万而是表示要用自己的品牌和技术出资,现在疫情原因亏损,要求清算。我们感觉被骗,发起人等于没有现金出资,而且他的技术和商标并没有评估作价为55万,清算时发起人要求分配剩余财产,请问如何解决。合伙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合伙人和具体出资额,出资形式,但没有约定发起人这个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在我们没有签字认可的情况下,随意更改条件,原协议能否作废,因为缺少关键要素

知识产权
2020-05-13 10:21: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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